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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901号 原告: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龙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浩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湖南中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和解,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同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忆 打印责任人:李同生 校对责任人:吴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