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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朝阳、罗忠银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阳,罗忠银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阳,小名春狗,小春狗,男,1969年3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忠银,小名银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犯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8日晚上19时至23时左右,被告人陈朝阳受他人邀约到被告人罗忠银家中。见人多,便有人提议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罗忠银在家中提供木板和高板凳及碗、盘、包谷子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陈朝阳及其他人先后摇宝当宝官,组织赌客宋某2、宁某、宋某3中、宋某3、汪某1、汪某2、黄某2三十余人进行赌博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罗忠银为赌客提供场地与赌博工具从中获利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犯赌博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亦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8日晚上19时至23时左右,被告人陈朝阳受他人邀约到被告人罗忠银家中赌博。由于人数众多,便有人提议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罗忠银在家中提供木板和高板凳及碗、盘、包谷子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陈朝阳及其他人先后摇宝当宝官,组织赌客宋某2、宁某、宋某3中、宋某3、汪某1、汪某2、黄某2三十余人进行赌博,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罗忠银为赌客提供场地与赌博工具从中获利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同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赌资元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陶某、黄某1、王某、宋某1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在被告人罗忠银家中组织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朝阳、罗忠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朝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罗忠银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罗忠银违法所得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宽审 判 员  蒲 田人民陪审员  胡作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