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顺青、赵磊与韩希望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顺青,赵磊,韩希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65号之一申请人:李顺青,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赵磊,男,汉族,1970年7月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韩希望,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李顺青、赵磊与被申请人韩希望因案由,申请人李顺青、赵磊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希望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赵磊名下的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顺青、赵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申请人赵磊名下车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