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小春与刘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春,刘浩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278号原告:郑小春,男,汉族,1950年11月0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刘浩权,男,汉族,1965年0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郑小春与被告刘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小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由原告郑小春负担。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卿胡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