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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小春与刘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春,刘浩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278号原告:郑小春,男,汉族,1950年11月0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刘浩权,男,汉族,1965年0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郑小春与被告刘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小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由原告郑小春负担。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卿胡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