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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永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31号罪犯陈永强,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四年一月二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咸中刑终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秀峰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