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屈园园与被告黄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园园,黄超,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647号原告:屈园园,女,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在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严程燕,执业证号13201201711718540,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芹,实习证号10011603210070,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超,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龙蟠中路439号。负责人:宋荣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园园与被告黄超、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园园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屈园园负担。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