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启振与叶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启振,叶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关启振,男,1949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叶根林,男,1965年8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启振与被执行人叶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豫0225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启振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叶根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刘爱萍代被执行人叶根林收。但被执行人叶根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017年3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叶根林纳入失信人名单。3.2017年3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叶根林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叶根林名下未有银行存款但已全部冻结。4.2017年5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叶根林进行罚款5000元处罚及再次向其本人下发再次报告财产令并且公告送达。5.2017年5月10日本院将关启振申请执行叶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交到公安机关,兰考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4月30日、6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叶根林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叶根林名下仍未有银行存款。7.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关启振到庭进行终本谈话,并且告知案件的最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关启振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本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申请人关启振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叶根林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查明执行人叶根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启振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本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申请人关启振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叶根林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且申请人关启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