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代梅与杨冬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梅,杨冬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12号原告:代梅,女,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冬梅,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至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2146F(1-1)。负责人:曹朝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代梅与被告杨冬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冬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梅撤回对被告杨冬梅的起诉。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