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恢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良与被执行人钟守新、李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良,钟守新,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良,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钟守新,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忠华,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良与被执行人钟守新、李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守新、李忠华应支付李文良欠款1691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文良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