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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良与被执行人钟守新、李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良,钟守新,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良,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钟守新,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忠华,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良与被执行人钟守新、李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守新、李忠华应支付李文良欠款1691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文良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