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与郝廷河、郝秋兰、郝守春、郝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郝廷河,郝秋兰,郝守春,郝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8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负责人:曲傅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郝廷河,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郝秋兰,女,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郝守春,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郝金喜,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与郝廷河、郝秋兰、郝守春、郝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2017年4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郝廷河、郝秋兰、郝守春、���金喜名下财产情况,冻结了郝守春、郝金喜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郝守春、郝金喜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共计825元。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廷河、郝秋兰、郝守春、郝金喜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审判员 刘 强��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