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耀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耀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01号罪犯蔡耀达,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耀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元,并对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蔡耀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耀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九年。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耀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630分,获表扬5次。2017年3月17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人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耀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