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俊杰与梁林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杰,梁林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668号原告:林俊杰,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林好,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林俊杰诉被告梁林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林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货款金额共49200元。但被告收到货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写下欠条,确认上述所欠货款并承诺还款日期。但现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拒不支付货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2016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水泥款49200元,并于2017年3月30日还款30000元,余款于同年4月30日还清。还款期间已届满,被告仍拒不支付相关货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后,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水泥款49200元,并承诺还款时间。但期限已届,被告并无履行其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92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林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俊杰支付货款4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元(原告林俊杰已预交),由被告梁林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