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李艳华、庄德海、许艳全、邢翠霞、赵显宝、王云萍、于国军、余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赵显宝,王云萍,于国军,余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驻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庄德海,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许艳全,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邢翠霞,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赵显宝,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云萍,女,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国军,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余桂英,女,196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赵显宝、王云萍、于国军、余桂英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赵显宝、王云萍、于国军、余桂英应给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6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默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