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子洲县某某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子洲县某某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473号原告:崔某,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原告崔某之夫),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某,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子洲县某某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局干警。原告崔某诉被告子洲县某某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