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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柯茗兰、穆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茗兰,穆洁,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古界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晶茗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慈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秋颖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普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茗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洁。原审被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茗兰,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古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明,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晶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三福,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中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桂兰,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秋颖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三福,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普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明,总经理。上诉人柯茗兰因与被上诉人穆洁及原审被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古界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晶茗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慈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秋颖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普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柯茗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青松审判员  谷林平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