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红雨、刘得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雨,刘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26号申请人:李红雨,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刘得锋(又名刘德锋),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李红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得锋(又名刘德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编号为13217051900344890613的12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红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得锋(又名刘德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期间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