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韶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祁韶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827号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生武,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利,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祁韶青,男,回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韶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墨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