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申国庆、林州市福田车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申国庆,林州市福田车桥有限公司,郭增生,李爱红,常清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5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国献、郝增兵,该社职工。被告申国庆,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福田车桥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姚村镇申家泊村。法定代表人:申怀玉。被告郭增生,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爱红,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清玉,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申国庆、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郭增生、李爱红、常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