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与王政权、武秀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王政权,武秀沦,王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613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地址濮阳县徐镇政府西侧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0663907-6。负责人韩书伟,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振,系该社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政权,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武秀沦,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丹丹,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诉被告王政权、武秀沦、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徐镇信用社提供的被告王政权、王丹丹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均以各种理由退回,电话亦无法接通,原告徐镇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应认定为该案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