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叶定富犯抢劫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定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38号罪犯叶定富,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宜宾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定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5月7日、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定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定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叶定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定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李泽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