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行审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郭满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郭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353号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5号。诉讼代表人XX,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巴军伟,该大队民警。被执行人郭满仓,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与被执行人郭满仓非诉审查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非诉审查,于2017年6月2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撤回起诉。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