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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0539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与彭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彭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539号原告: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1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80054L。法定代表人:蔡桂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馨,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峦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彭艳平,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名扬房���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名扬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轶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