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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世佳、刘志等与穆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佳,刘志,穆宏伟,田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21号原告:孙世佳,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告:刘志,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穆宏伟,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原籍安平县,现住安平县。第三人:田琛,男,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原籍安平县。现住安平县。原告孙世佳、刘志与被告穆宏伟、第三人田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世佳、刘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世佳、刘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佳、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孙世佳、刘志负担。审 判 长  苏红卫审 判 员  孟庆建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