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存军与被执行人李发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明,师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明,女,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师存军,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师存军与被执行人李发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婚生子师延强(2009年10月18日出生)由李发明抚养,师存军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婚生子师延强自双方离婚后由被执行人师存军抚养,师存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子师延强的抚养权,本院(2017)青01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婚生子师延强由师存军抚养,李发明不服本院(2017)青01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因婚生子师延强抚养权未能确定,为防止执行回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马振羽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玉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