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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覃建活与覃勇、潘照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建活,覃勇,潘照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277号原告覃建活,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勇,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被告潘照君,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公司。原告覃建活诉被告覃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追加潘照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公司作为被告,依法由莫海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建活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覃建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建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建活负担。审判员  莫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