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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与费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春华,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3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春华,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原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主要负责人:肖建平,该街道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大林,淮安市洪泽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费春华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原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江苏省洪泽县��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锦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