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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红彦与李孝虎为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彦,李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彦,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9日,住邓州市张楼乡。被执行人:李孝虎,男,生于1975年8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楼乡。本院在执行刘红彦与李孝虎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孝虎除已查明的土地补偿金4846.74元已全部支付申请人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