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金双与吴彬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金双,吴彬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双,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彬,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金双与被上诉人吴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金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金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金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金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