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金双与吴彬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金双,吴彬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双,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彬,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金双与被上诉人吴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金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金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金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金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