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但某某要求宣告郭某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但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特22号申请人:但某某,女,1946年2月1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某某街*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某某某某街*号*栋*单元*号。申请人但某某要求宣告郭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但某某称,被申请人系其女儿,因精神偶有失常于2005年4月9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归,申请人于2012年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郭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武侯民特字第22号民事判决,宣告郭某某为失踪人,至今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3号6栋3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510111196902183523,系申请人但某某之女。2005年4月14日,郭某某配偶邬瑞元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望江路派出所报称,郭某某于2005年4月9日晚上走失后未归。2012年8月14日,申请人但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郭某某失踪,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武侯民特字第22号民事判决,宣告郭某某为失踪人。2016年4月17日,成都市武侯区棕东社区南街3号院院落居民自治管理小组出具《证明》,证明被申请人郭某某于2005年4月9日晚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该证明加盖有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街道棕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望江路派出所的印章。申请人申请宣告郭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郭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郭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某某之夫邬瑞元,之子邬国强均到院陈述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宣告郭某某死亡。本院认为,郭某某于2005年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寻找未果,经其所在小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望江路派出所证明其至今未归。经本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郭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但某某作为郭某某之母,向本院申请宣告郭某某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之规定,被申请人郭某某如重新出现,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