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德和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广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广福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58号原告:肖德和,男,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广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原告肖德和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广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肖德和负担。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