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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坤全与张青山、江门市雅斯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全,张青山,江门市雅斯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342号原告:马坤全,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张青山,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江门市雅斯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江门市蓬江区晓港苑三号第七层1-11。法定代表人:张青山。原告马坤全诉被告张青山、江门市雅斯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坤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青山、雅斯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坤全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张青山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告雅斯图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张青山借款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约定在原告完成转款50000元后,被告张青山以其所有的汽车(车牌号:粤J×××××)及被告雅斯图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库存、半成品、生产材料、办公设备及用品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张青山指定账户,履行了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交付物品抵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青山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张青山归还原告从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20000元,之后利息另行计算;三、被告雅斯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马坤全变更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张青山归还原告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马坤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1份;2.被告张青山的身份证、被告雅斯图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1份;3.《借款协议书》3份、《转账交易凭证》1份。被告张青山、雅斯图公司均无到庭,无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马坤全与张青山是朋友关系,张青山因经营需要向马坤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张青山作为借款人向马坤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马坤全通过银行转账至张青山指定的账户。逾期还款,张青山需要每天赔偿马坤全损失人民币1000元。雅斯图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协议项下的借款及违约金、利息等相关项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在马坤全完成转款50000元后,被告张青山以其所有的汽车(车牌号:粤J×××××)及被告雅斯图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库存、半成品、生产材料、办公设备及用品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在2015年4月21日,马坤全将款项人民币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张青山。张青山收到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对车辆、机器设备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马坤全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马坤全与张青山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一、张青山尚欠马坤全借款本金的问题。马坤全主张张青山尚欠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提交了《借款协议书》、《转账交易凭证》予以证明。经审查,马坤全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能证明张青山于2015年4月20日向马坤全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且马坤全提交了《转账交易凭证》予以证明其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张青山。《借款协议书》、《转账交易凭证》均是原件,《借款协议书》与《转账交易凭证》之间有关联性,能互相印证,可证实张青山向马坤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的事实。因此,马坤全请求张青山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马坤全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逾期还款,张青山每天赔偿马坤全损失人民币1000元,此约定应视为对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张青山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而庭审中,马坤全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马坤全主张张青山支付从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雅斯图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马坤全主张雅斯图公司对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借款协议书》中,雅斯图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意对协议项下的借款及违约金、利息等相关项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保证人处加盖雅斯图公司的公章。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张青山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雅斯图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现马坤全主张雅斯图公司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支持。被告张青山、雅斯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马坤全;二、被告江门市雅斯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青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张青山、江门市雅斯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一方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郭子托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