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本志与张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黄本志,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被请执行人:张凡,1976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黄本志与张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63949元及利息,诉讼费412元,执行费859.24。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凡银行,房屋,证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本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黄本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佳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