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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湧奇与高国平、王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湧奇,高国平,王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70号原告:桂湧奇,男,197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资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新平,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星(原告外甥),男,1982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资溪县人,现住资溪县。被告:高国平,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资溪县人,现住资溪县。被告:王风香,女,1977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原告桂湧奇与被告高国平、王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新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风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湧奇撤回对被告王风香的起诉。审判员  王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