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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群榜与郑兴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群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郑群榜,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郑兴国,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即郑群榜申请执行郑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