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535号原告:廖某,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李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廖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鹏审 判 员 向圭林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