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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535号原告:廖某,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李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廖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鹏审 判 员  向圭林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