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文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安,男,1971年10月6日生于贵州省都匀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2017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匀检公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文安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贵J×××××的机动摩托车在贵州省都匀市市内道路上行驶,当行至剑江中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时,被都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仪读数显示为: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2毫克。经抽血鉴定,吴文安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酒精117.95毫克。被告人吴文安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文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文安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