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恒与伍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伍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736号原告:张恒,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伍杰,男,1986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负责人何内平,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均,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箭河路9号8幢5单元1-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3690B。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张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268元,本院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