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学军与林桂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军,林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军,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青峰,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桂香,女,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学军与被执行人林桂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1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税款人民币110942.0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13B的房产(房产证号:30××78)50%权利份额,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马自达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粤B×××××)。本院于2017年3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桂香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616.59元,案外人林贵良于2017年6月6日代被执行人林桂香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71100.7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907.15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33810.18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1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07.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桂香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路富联大厦2栋13B的房产(房产证号:30××78)50%权利份额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桂香名下马自达牌小汽车(车牌号:粤B×××××)的查封;三、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