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宝龙与王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龙,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郑宝龙,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郑宝龙与被执行人王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黑070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宝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宝龙与被执行人王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70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