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恢2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浩申请执行徐先会、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康胜,徐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2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浩,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康胜,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徐先会,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康胜、徐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足法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胜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郭浩借款505028.39元的义务,申请人郭浩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康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康胜逾期未履行义务。2017年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康胜、徐先会���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找,查询结果显示: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可查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为:中国银行重庆大足双桥支行存款为1002.97元(已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的存款总额不足300元,其名下的车辆因差欠按揭款早已抵偿给顺众公司,未发现其有证券、渔船、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4年5月4日被执行人康胜和其妻徐先会自愿将共有的财产位于大足区的住房一套抵偿给申请人郭浩,但事后未办理任何抵押和查封手续。本次执行中康胜申报财产时明确其有房产为位于大足区的住房一套,在本院对康胜依法进行询问中,其自称2016年底与妻子徐先会的离婚是假离婚,然后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徐先会名下,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大足支行贷款28万元。为此,本院将徐先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上述房产,并对徐先会的存款进行查询,根据2017年3月2日返回的信息看徐先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大足支行有银行存款155700.94元,当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方式对该款进行了冻结,并完善了相关手续;但是3月6日协执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才反馈查控结果,结果显示仅冻结700.94元;本院到银行柜台查询后得知3月3日当天徐先会通过手机银行汇款和柜台取现方式先后五次在上述账户内支取存款155000元。事后,康胜和徐先会离开大足去向不清,本院几次查找未果。2017年6月15日本院将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通过法院专递寄给申请人郭浩,申请人郭浩逾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康胜���徐先会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恢22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