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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302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诉被告兰州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兰州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甘肃日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30**民初41号原告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住址夏河县阿木去乎镇。负责人:张犇。委托代理人:杨小丽,甘南拉卜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沁芳,女,藏族,系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经营业务经理。被告兰州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甘肃日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址兰州市城关区东港西路226号网络大厦23楼2306室。负责人:庞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诉被告兰州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甘肃日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故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部机场集团甘肃管理有限公司甘南夏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闹卡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