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明菊与张建张辉云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菊,张某,张建,张辉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20号原告王明菊,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200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王明菊,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辉云,男,65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菊诉被告张某、张建、张辉云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明菊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