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国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864号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镇静封居委会(博约学校楼下)。法定代表人:王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基,男,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主管。被告:国海荣,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九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物业)与被告国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龙物业的诉讼代理人张文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海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龙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国海荣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公共照明费共3630元;2.案件受理费由国海荣承担。事实和理由:九龙物业与内蒙古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九龙物业为其开发建设的蒙东绒毛商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所有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商厅1.1元/㎡/月;公寓楼0.55/㎡/月,电梯楼1.5元/㎡/月。并约定由缴费义务人每年一月份到乙方指定的缴费地点一次性交纳本年全部物业费用。国海荣系蒙东绒毛商城小区3号楼2单元2楼01室的住宅房屋的业主,建筑面积96.17㎡,收费标准为1.5元/㎡/月,每年还应交纳84元公共照明费及单元门维修费,每月应交纳物业费151.25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费及公共照明费3630元。为此,九龙物业诉至法院。国海荣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九龙物业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国海荣应按照约定向九龙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九龙物业在与业主无特别约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要求国海荣给付至2017年底的物业服务费,无事实依据,应以实际发生的物业费为准。被告国海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含公共照明费)2722元。二、驳回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九龙物业已预交),由国海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黎俊志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