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与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纺布艺有限公司、无锡海丽金纺织有限公司、王伦保、朱其梅、吕明文、罗昌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纺布艺有限公司,无锡海丽金纺织有限公司,王伦保,朱其梅,吕明文,罗昌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9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4851988513(1-1)。负责人:张跃,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890569-0。法定代表人:王伦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杭州华纺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0345-4。法定代表人:陆国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海丽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5589091-0。法定代表人:王伟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伦保,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朱其梅,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吕明文,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罗昌凤,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14977945-4。负责人:汪卫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诉被申请人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纺布艺有限公司、无锡海丽金纺织有限公司、王伦保、朱其梅、吕明文、罗昌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2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纺布艺有限公司、无锡海丽金纺织有限公司、王伦保、朱其梅、吕明文、罗昌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2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纺布艺有限公司、无锡海丽金纺织有限公司、王伦保、朱其梅、吕明文、罗昌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