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伊兴鹏与李西江、于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兴鹏,李西江,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伊兴鹏,男,满族,瓦房店市第二初级中学教师,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西江,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委员会职工,现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于海英,女,汉族,重庆市荣昌区后西小学教师,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伊兴鹏与李西江、于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过户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