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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其全与乌鲁木齐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全,乌鲁木齐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365号原告:黄其全,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马王乡真井寺村*组,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乌鲁木齐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东巷30号华联大厦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蒋道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万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其全与被告乌鲁木齐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其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其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黄其全负担,余款10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其全。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