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宏业与赤峰大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振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宏业,赤峰大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振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05号原告:田宏业,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赤峰大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松林街1号3楼。法定代表人:贾晓光,总经理。被告:吴振龙,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喀喇沁旗。原告田宏业与被告赤峰大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振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田宏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宏业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