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宏钧与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钧,张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1246号原告:李宏钧,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石成刚,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辉,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李宏钧与被告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钧及委托代理人石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辉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利率从2014年11月计算至2017年4月,利率按年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张忠辉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李宏钧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息4分,承诺尽快归还,但并未出具借据。此后,原告李宏钧找到被告张忠辉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张忠辉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15年10月10日,被告张忠辉为原告李宏钧出局了书面借据。但被告张忠辉始终未向原告李宏钧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张忠辉未作答辩。原告李宏钧当庭出示证据如下:借据一分。本院认为,被告张忠辉向原告李宏钧借款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忠辉应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而被告张忠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李宏钧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终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佰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辉给付原告李宏钧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宏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佩成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