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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797号原告: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9号。法定代表人:张拴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娟,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4号。法定代表人:曲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飞翔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