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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淑侠于郭菊芳、郗崇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霞,郭菊芳,郗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周淑霞,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菊芳,女,汉族,军队干休所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郗崇印,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郭菊芳之夫。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3)临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菊芳、郗崇印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淑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固定的居住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每年25%计算从1999年9月15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郭菊芳、郗崇印处分期共计执行回案款86476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周淑霞。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临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